干法丨“就业报告义务”,是侵权还是合规

作者:尹琰茗
出处:人力资源2023年第09期

竞业限制的攻防博弈

王先生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,在和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他发现,协议中明确规定:“在竞业限制期内,劳动者应当每月书面向公司汇报自己的就业情况,首次就业汇报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当月(试读)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