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系百家丨“录而不用”, 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

作者:谢炳城
出处:农村百事通2021年第06期

【案例】甲公司与陆某经面试后,甲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微信向陆某发出《录用意向书》,拟录用陆某担任甲公司的资深工程师,试用期为3个月,月工资为19000元,到岗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。陆某表示同意,遂将该意向(试读)...